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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进港使用岸电潮流势不可挡(四)
船舶进港使用岸电潮流势不可挡(四)
与限制船舶温室气体密切相关的岸电供船项目现在已经不是什么议题,而是必须逐步展开实施的项目,所谓地球环保已经涉及到人类生死存亡的根本利益,而海洋环保则是地球环保事业的根本大事。国际海事组织海洋环境保护委员会(MEPC)59届年会发表的“2009年地球温室气体第二次MEPC研讨”文件已经表示59届MEPC年会已经达成如下共识,由此可以看出所谓岸电供船已经到了迫不及待的地步:
(1)国际航运船舶排放温室气体总量2007达到8亿7 000万吨,占当年全球人类活动二氧化碳排放总量的2.7%;
(2)如果再不当机立断出台一系列旨在严格管制国际航运船舶能源消耗和温室气体排放法律法规,则随着世界贸易货物海运量的逐年增加,国际航运船舶到2050年排放的温室气体年总量将是2007年的150%至250%;
(3)通过技术创新和国际航运船舶运营管理优化,尤其是必须通过全球各国和地区政府当局密切合作,精确立法和严格执法,再加上远洋承运人坚持其国际航运船队合理减速,港口岸电供船使用,国际船舶节能减排措施是切实可行的。
(4)国际海事组织(IMO)颁布的国际防止船舶污染公约(MARPOL)修订附件附则Ⅵ(防止船舶污染空气规则)于2010年7月1日在全球范围内生效,着力促使全球特殊敏感区域的硫氧化物(SOx)排放的重大减少。该MARPOL公约附则Ⅵ修正案于2008年10月首先获得通过。本次MARPOL公约附则Ⅵ所带来的重要改变是逐步减少全球船舶硫氧化物(SOx)的排放,即至2012年伊始,全球硫化物的控制总量降低到初始的3.5%(而目前的含量为4.5%),然后直到2020年年初,这一总量将下降到0.5%,而对这一方案完成可行性审查将不迟于2018年进行。经修订的附则Ⅵ允许排放控制区(ECAs)如果在被证明的确有需要对船舶排放的一种或三种有害物质进行防治、减少和控制的情况之下且在附则缔约国的建议之下被授权对硫氧化物(SOx)、特殊物质或氮氧化物(NOx)或者上述三种类型由船舶排放的物质进行制定特定指标进行管控,这一建议将被国际海事组织予以采纳。到2020年,世界海运产业排放的氧化硫必须减少到0.50%的任务繁重,
排放控制区(ECAs)内适用的硫化物含量限量指标自2010年7月1日起被减少到了1%,而其以前的指标则为1.5%,而到了2015年1月1日这一指标将下降到0.1%。这就意味着自2010年7月1日起航经排放控制区(ECAs)的商船将必须使用低硫含量的燃油,或者使用其他可以替代的办法减少排放。这对于全球远洋承运人、轮船公司和海运经营人来讲绝对是一个严厉警告。例如经修订的国际防止船舶污染公约附则Ⅵ列出了两大硫氧化物(SOx)排放控制区,分别是波罗的海海域以及包括英吉利海峡在内的北海海域。一个新的美洲控制硫氧化物(SOx)、氮氧化物(NOx)和特殊物质的排放控制区(ECAs)于2010年3月获得国际海事组织通过。新规则对这一排放控制区(ECAs)预计将于2011年8月产生效力,而这一区域正式成为排放控制区(ECAs)将于2012年8月生效。随着最为严格的“第三层”船舶发动机管制的产生,船舶发动机排放氮氧化物(NOx)逐步递减的规则也同时生效,这类发动机将于2016年1月1日及以后被安装到需要在排放控制区(ECAs)内进行作业或航行的船只之上。MARPOL公约附则Ⅵ防止船舶污染大气规则至今已有59个国家批准,代表了世界商船船队大约84.23%的总吨位数。与此同时,国际海事组织强调了减少船舶排放温室气体(GHGs)是国际海事组织为全世界努力阻止气候变化和全球变暖所作出的贡献,而目前在这一方面已经在技术和实际应用层面取得了较好的进展,而进一步即将采取的措施则为基于市场的手段的减排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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